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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下半年全市特种设备安全10起违法典型案例

文章出处:网络 人气:发表时间:2025-02-17 19:48

  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风险管控、安全托底”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治本攻坚等专项行动,累计出动检查人员21624人次,检查特种设备相关单位10740家、特种设备18178台,发现并消除问题隐患3736项,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591份,查处违法案件251起。

  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年下半年特种设备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诸暨市城北杨兴贵袜厂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作业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4年4月19日,诸暨市局依法对诸暨市城北杨兴贵袜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使用一台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出厂编号XYR2006-017),现场操作人员无法提供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作业资格证件。诸暨市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厂于5月18日前改正。5月20日,诸暨市局对该厂进行复查,发现该厂仍安排未取得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作业资格证件的员工进行相关作业。该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7月19日,诸暨市局依法责令该厂停止使用上述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并处罚款10000元。

  2024年6月12日,上虞区局依法对绍兴市上虞区通盛通风制冷设备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使用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现场该厂无法提供该起重机的有效检验报告。经查,该厂于2021年4月购入上述起重机并于5月投用,至案发时上述起重机未进行过定期检验。该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8月1日,上虞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起重机,并处罚款30000元。

  2024年7月2日,上虞区局依法对浙江齐越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台全自动线)处于使用状态,铭牌上设计压力0.095MPa、容积7m³、内直径1.5米,但仪表显示工作压力0.2MPa、温度115℃。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5月安装使用上述蒸箱,其额定工作压力为0.095MPa,实际使用中工作压力长期超过0.1Mpa,已达到《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定义范围。该公司将非压力容器作为压力容器使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虞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蒸箱,并处罚款20000元。

  2024年7月24日,柯桥区局依法对绍兴琅琅绣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储气罐,其工作压力为0.48Mpa、容积为2000L,现场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储气罐的有效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于2011年购入上述储气罐并投用,至案发时未进行定期检验。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储气罐,并处罚款31000元。

  绍兴昕胜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使用未经检验的平衡重式叉车案

  2024年8月6日,越城区局依法对绍兴昕胜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C),现场该公司未能提供该叉车的有效检验报告和叉车司机的作业人员证。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7月购入上述叉车并投用,至案发时未进行过首次检验,且当事司机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证。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越城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处罚款30000元。

  绍兴物美昆冈超市有限公司东街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储液器、使用储液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2024年8月8日,越城区局依法对绍兴物美昆冈超市有限公司东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台储液器(出厂编号1911253、Z220736)处于使用状态,现场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2台储液器的使用登记证和出厂编号为1911253的储液器的有效检验报告。经查,上述2台储液器于2022年10月左右安装并投用,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其中出厂编号为1911253的储液器从杭州物美某分公司移装,初次安装时间为2019年11月,至案发时投用时间超过3年但未进行首次定期检验。该分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越城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停止使用上述储液器,并处罚款30000元。

  浙江傲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4年8月12日,新昌县局依法对浙江傲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杨某某从事叉车作业,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杨某某的叉车作业资格证件,新昌县局当场责令该公司改正。10月29日,新昌县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继续使用杨某某从事叉车作业,且杨某某仍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证件。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新昌县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处罚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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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10日,绍兴市局会同新昌县局依法对新昌县浙能万丰油气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充装作业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经查,2024年7月19日至9月10日,该公司累计充装车用气瓶6900只次,期间均未按充装检查与记录要求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新昌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75000元。

  浙江天成印染针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平衡重式叉车、使用平衡重式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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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14日,嵊州市局依法对浙江天成印染针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台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C)处于使用状态,现场该公司未能提供该叉车的有效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经查,2024年6月,该公司购入上述叉车并投用,至案发时未进行过首次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嵊州市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处罚款30000元。

  2024年10月17日,柯桥区局根据线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出厂编号202200119)正在作业,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该起重机的有效检验报告。经查,上述起重机使用单位为四川金隧铭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经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但该公司继续使用上述起重机至案发时。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起重机,并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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